电影《看不见的客人》评论:看得见的被害人
作者:翠杰 来源公号:翠杰西班牙影片《看不见的客人》很精彩,精彩源于逻辑,推理在对白中展开,呈现的是商人与律师的猫鼠之斗,游戏延伸的却是对间接证据和诉讼被害人的思考。
在适当的时节展示适当的证据,制造戏剧效应和悬念效果,是法律影片左右观影者的拍摄技巧。《看》剧为获票房和好评,巧妙展现并利用间接证据,使观影者纵使一开始就感知真相,还是被错误引导,甚至在悬念中跌宕起伏却无知无觉。
利用间接证据推理是电影的吸睛手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事实也是办案常见方式。直接证据证明效力高于间接证据是一般规律,但也不得不承认,在说服力上,间接证据有时比直接证据强大很多。
正如法谚所言“人人都会把雪地上狗爪印当做狗走过的证据,十个证人的宣示说没看见狗也没有用”。办案中,间接证据助推判断,但有时也很可能把水搅浑。一个物证可以生成相互对立的推理,一份受到污染的书证可直接导致错误结论。
影片中,多处客观证据在推理中被各种解释、成为判断推手,一份报纸照片偷天换日,直接将被害人父母推入行凶行列,由此,间接证据的双刃性令人侧目,也令人咋舌。
无论电影是否设计虚构,现实往往比艺术更精彩是不争的事实。间接证据的适用失当一旦发生于实务,错案的严重后果也就必然附随。所以,间接证据的适正运用应当成为司法办案的基本技能,特别要防止过度倚重、夸大效力、错误推论。影片的有益提醒,法律观影者应当谨慎记取。
好电影往往设置经典的坏人形象,《看》剧同样如此。
商界精英艾德里安貌似无辜稳重,实则冷漠多疑,既有残酷的微笑,也有鳄鱼的眼泪,让人记忆深刻。
女律师古德曼刻意设计、欲擒故纵,最终让男主卸下伪装、束手就擒。
而当古德曼摘下面具时,作为观影者,震惊、快意之余也颇多反思,是什么成就她为子伸冤、手刃凶手?是什么让她本系面菩萨低眉,却可金刚怒目?当被害人诉求未经满足时,他们可能做些什么?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犯罪的载体和承受者,经年痛苦、难以释怀、因犯罪陷入困顿等情形并不鲜见,属于当然的“弱势群体”。立案难和定罪难是刑事诉讼的难题,而这也正是被害人关注的焦点。
丹尼尔被害因男主的干扰而难于立案,得知结论的老夫妻失控易怒;劳拉遇害因证据链缺乏不易定罪,老夫妻转而诉诸私力。
司法中,无论以何为因,被害人一旦感知诉求难以实现,就可能对司法正义的感知与信任大幅降低。一旦“被遗忘的被害人、被轻忽的犯罪”认知发酵,司法的公信力则可能难以恢复。
所以,关注被害人权利诉求,被害人权利保护,近几十年来已经进入各国刑事诉讼的司改进程。但进程中,被害人在诉讼中如何准确定位不无争议,对被害人权利增加也一直审慎。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罪实与否待定,当受无罪推定及衍生保护,这有时与被害人的诉讼期望相互冲突,如若厘清不当、处理失范,就可能“顺了姑情逆嫂意”。特别在司改进程中,被告人权利保障是改革核心,难免给被害人额外负担,造成心理失衡,甚至“二次伤害”。
英国政府在2002年发布的白皮书《所有人的正义》中就指出的“许多被害人觉得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优先于他们的权利,有’被弃在黑暗中’之感,易受伤害、恐吓和绝望”。
司法不能忽略,诉讼目的旨在实现所有人的正义,被害人位列其中。
应当说,当前法律已经给了被害人较以往更为友善的司法环境。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被害人宣言》,确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国际准则,明确了被害人应当获得司法和行政救济的程序、保证司法和行政救济程序能够有效恢复被害人损害、防止被害人在司法和行政救济程序中“二次受害”等要求,这些早已成为各国刑事立法的参考标准。很多国家加强对被害人刑事程序保障,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保护,甚至也有案件从最初的个案维权上升为制度保护。
轰动日本的纪实文学小说《与绝望抗争》详述了强奸杀人的少年L最终被改判死刑的全部过程。
细读其过程会发现,与其说这个案件反映的是对少年刑事政策适用在恶性案件中的权衡与抉择,毋宁说是被害人权利被疏忽后引发的“被害人胜利”。
我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并逐步推进被害人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而司法实务人员,除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努力查明犯罪、指控犯罪,也应当解被害诉求、查被害痛楚、替被害发声,不可只急于束缚罪犯,轻忽被害人诉讼之苦,防止因专业式傲慢而看不见被害人的眼泪。
所以,无论是影片丹尼尔母亲的病倒无语,还是念斌案丁云霞眼神的麻木无力,都应当成为司法办案人的日常警醒.
无辜被害人终偿所愿是观影者的良好愿望,也是司法人公正执法的内在驱动。但作为法律观影人,还应当对影片导向保有一份理性与清醒。
影片中,通过精心设计、层层布局,老夫妻依靠智慧、依循法律,就画上了破案的句号。电影因设计而完美,现实中却不得不严肃看待私力救济。任何权利都有其限制,诉讼中被害人也应行权有界。虽然基于被害人尊严理论,被害人参与模式被引入,但整体刑事诉讼构造不能因被害人的过多参与而失衡。
而基于国家追诉原则,被害人享有的当事人地位也应有所限制,不能背离诉讼本源的“等腰三角形”构造。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不等于无限制将被害人当事人化,而应当以不侵害被告人防御权为前提。同时应当看到,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权利实质上矛盾统一,司法考虑均衡,可以实现二者平衡保护。
正如《所有人的正义》提及“司改目标之一就在于确保被告方和控诉方之间的公正平衡,保障被害人和证人的需求和权利在每个阶段都得到充分考虑,防止被害人与被告人保障问题上的两种极端。”
此外,控诉方基于国家和被害人利益行使职责,积极追诉是应然职责,而司法对私诉的严格制约,实质上就含有防止司法懈怠之意。司法懈怠的结果,很可能就会造成类似影片中的被害转型,被害人成为独立的“第二侦查员”、“第二公诉人”,甚至独立执行控诉、审判职能。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纳入当事人范围,让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自然扩展到被害人。但对于被害人是否可以、如何在限度内独立提出诉讼主张,目前还留有必要空白。
司法中,应当注意被害人权利保护既不能激进,也要防止“空头支票”,要保障被害人在全部诉讼过程中获得知情权、程序保护权、程序参与权、被害恢复权、接受支援权等权利,让被害人通过诉讼真正感知司法正义、感受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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