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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稻新品种复审事项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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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讨论 2019-12-22 17:21:25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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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稻新品种复审事项被驳回-2.jpg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做出3项复审决定:建两优117品种实质审查驳回决定、驳回圣稻974品种更名请求、宣告优糖稻3号品种更名。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关于维持《建两优117品种实质审查驳回决定》的决定

决定号:复审决定2019年第28号

决定日:2019年12月17日

品种名称:建两优117

请求人:湖南金健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品种权申请人:湖南金健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品种权申请号:20151775.0

品种权申请日:2015年12月7日

品种权申请驳回日:2018年7月30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细则》)第十四条、《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复审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一、案由

2018年7月30日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及《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做出了驳回水稻品种“建两优117”品种权申请(申请号:20151775.0)的决定。

2018年8月7日请求人以涉案品种2016年通过国家审定,田间表现植株长势整齐一致,稳定性好,对DUS测试报告存疑为由,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二、决定的理由

根据有关规定,复审委员会请品种保护办公室对“建两优117”的复审请求进行前置审查。品种保护办公室于2019年4月8日出具前置审查意见:根据2个生长周期的种植试验结果,判定申请品种不具备一致性证据充分,申请品种不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即不具备一致性应驳回。

三、审理决定

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有测试结果,“建两优117”不符合《条例》关于授权的有关规定,请求人的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据《复审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品种保护办公室作出的《建两优117品种实质审查驳回决定》,驳回请求人的复审请求。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代章)

2019年12月17日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关于驳回圣稻974品种更名请求的决定

决定号:复审决定2019年第29号

决定日:2019年12月17日

品种名称:圣稻974

请求人:山东省水稻研究所

品种权人:山东省水稻研究所

品种权号:CNA20111239.4

品种权申请日:2011年12月31日

品种权授权日:2016年3月1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细则》)第十八条、《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复审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一、案由

“圣稻974”,品种权号为CNA20111239.4,申请日为2011年12月31日,授权日为2016年3月1日,品种权人为山东省水稻研究所。

2016年3月22日,请求人以已授权品种“圣稻974”与国家审定名称不一致为由,向原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圣稻974”品种名称更名。

二、决定的理由

复审委员会认为,鉴于请求人未按照《更名请求审理意见通知书》(复审秘字〔2016〕40号)文件更名请求审理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检测或测试证明文件,决定驳回其品种更名请求,维持品种现有名称。

三、审理决定

根据《复审规定》的相关规定,复审委员会决定请求人品种名称更名请求理由不成立,驳回品种更名请求,维持“圣稻974”品种的现有名称。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代章)

2019年12月17日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关于宣告优糖稻3号品种更名的决定

决定号:复审决定2019年第31号

决定日:2019年12月17日

品种名称:优糖稻3号

请求人: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品种权人: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品种权号:CNA20150658.4

品种权申请日:2015年5月18日

品种权授权日:2018年7月20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八条、《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以下简称《命名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一、案由

2019年5月20日,请求人以已授权品种“优糖稻3号”参加2019年上海市农作物品种审定,该品种名称不符合《命名规定》为由,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请求对“优糖稻3号”品种名称更名。

二、决定决定及理由

经审查,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命名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请求人更名理由不成立,驳回品种更名请求,维持“优糖稻3号”品种现有名称。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代章)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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